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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ad海关课税:立规矩者自己要先“守规矩”

如果在某个国家的街头,交警拦住4辆汽车检查酒驾,其中两位司机酒精浓度未超标,另两位则酒气冲天,超标很多,交警下令让4位司机都缴纳罚款,理由是“4人酒精浓度平均值已经超标,所以我们认定所有4人都要罚款”,人们一定会认定,这样的执法毫无道理,甚至荒谬绝伦。

然而这样“没规矩的规矩”却活生生地存在:根据海关54号公告,自今年8月1日起,对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物品征收高达20%关税,其中新潮电子产品ipad成为被“重点关照”的对象。许多过关人士抱怨,他们在香港购买的ipad明明仅花了4000元,却也被按照5000元的纳税门槛强征,对此海关给出的解释,赫然正是“一一核对发票不方便”、“有的超出有的不足,5000的价格是平均价”,而这个“平均价”以海关自行制定的“完税价格表”形式存在,旅客携带的物品是否要交税,要由这张“价格表”来认定。

海关既是征税“规矩”的制定者、执行者,又是受益者,那么作为立规矩的一方,自己首先就该守一下规矩。尽管在许多国家,对旅客回国携带的高档消费品,同样有征税的限额、尺度,超过限额的部分也要缴税没商量,但国际通行的惯例,一是商品价格以商业发票为准,二是课税仅课超额部分,限额内的部分可以免课。

口口声声“征税是国际惯例”,却只谈征税这个惯例,却不谈如何征税这个更具操作性的惯例。他们本不该不知道,那些随身物品不论是否应该纳税,都是旅客的个人财产,其价格只能由旅客的购物行为来决定,由符合规范的商业发票来证明,海关方面无权越俎代庖,强加认定。立规矩者,自己必须先“规矩”,而所立规矩更应“循规蹈矩”,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认的道德、常识,如果立规矩者首先“没规没距”,且这种侵权行为被默认、被纵容,后果很可能是得寸进尺:从ipad海关课税看,这个强加的“平均价”不多不少,恰是必须纳税的标准线5000元整,也就是说,“规矩”大笔一挥,这件商品就此达到了必须纳税的标准,这难免让人起疑,更难免让人心悸——既然这样也可以,谁知道明天“被平均”、“被达标”的会不会是一个普通皮包(和LV之类平均)、一件普通T恤(和顶级定做品牌时装平均),甚至一个塑料耳钉(和钻石耳钉平均)?

口口声声“依法操作”,却搬出“平均价”、“一刀切”这样蛮横的“规矩”,而不顾课税的基本原则——超标才能课税,谁超标才能向谁课税,海关方面反复强调,这是照规矩办事,可是这样的规矩,本身又何尝“规矩”?无规矩固然不成方圆,可倘若圆规是坏的,直尺是弯的,用这样的“规矩”,又能画出怎样的方圆?

更有甚者,海关方面给ipad定下5000元“平均价”的依据,是这种新型电子产品属于“手提电脑类”,而海关那张“完税价格表”上这类产品的“平均价”正是5000元。撇开这种“平均价”本身是否正当、手提电脑的“平均价”是否应该是5000元这类争议不论,正如商务部日前所言,以ipad属“计算机类产品”为由划线收税,恰违反了中国政府对WTO“计算机类产品逐步实现0关税”的承诺。立“规矩”、讲“规矩”者不会不明白,小规矩必须服从大规矩这么浅显的道理吧?一旦这项小“规矩”被WTO这个“大规矩”认定不当,后果将会是怎样的?

尽管人们希望立下不当“规矩”的一方,能主动检讨,自我“规矩”,但于情理、于法度,人们更有理由期待,有关主管部门和相关法律法规能够及时行使职责,用“大规矩”去纠正、规范这些有侵权之嫌的“小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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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短房

陶短房

1894篇文章 2年前更新

本名陶勇,旅居加拿大的中国专栏作家。曾长期在非洲定居,对非洲政治、经济、文化情况比较关注。涉猎范围广泛,小说、散文、文化评论等都常常见诸出版物,业余时间还以研究太平天国史闻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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