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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9日,美国布鲁克林联邦法官詹姆斯.欧伦斯坦(James Orenstein)就一项看似并非大案要案、却吸引万千瞩目的官司作出裁决,宣布苹果公司有权拒绝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调查局等机构的要求,对后者解锁去年12月加州圣贝纳迪诺枪案凶手法鲁克(Syed Rizwan Farook)所使用苹果iPhone5C的指令不予配合。

欧伦斯坦作出这一重要裁决的依据,是美国司法部向苹果公司提出解锁要求所依照的法律、1789年生效的《全面指令法》(All Writs Act)中虽赋予法院在必要时可要求第三方厂商配合查案需要的权限,却并未明确指出这一权限包括给智能手机解锁。

很显然,这一司法解释既是准确的(的确没有这样的明文规定),也是颇富黑色幽默含义的(在连电报都还没有发明的18世纪末自然不会有关于智能手机的任何诠释),而这一法案、乃至这一司法裁决结果本身,实际上并不出乎当事任何一方的预料。

之所以说“不出乎意料”,是因为美国联邦政府、司法部和各情报机构早就苦于有关法案在解锁智能工具领域的空白和滞后,曾几次三番借各种名目试图为司法机关和情报部门的解锁要求“解锁”,这种尝试和努力远可上溯至十多年前的《爱国者法案》,近则有上月8日由白宫办公厅主任麦克多诺(Denis McDonough)和总检察长、联邦调查局长、总统反恐顾问、国家情报总监、国家安全局长等与硅谷高管们共同举办的网络安全会议,当时白宫和各情报机构向硅谷高管们施加各种压力,试图迫使各互联网和智能信息企业和政府“配合共同反恐”、“让犯罪分子更难用高科技摆脱法律惩罚”,更早一些、去年底,奥巴马总统曾亲自发表讲话,敦促高科技公司和执法机构在这方面“共同努力”,而此次裁决的关键人物——联邦法官欧伦斯坦,其实在这个问题上是倾向于“解锁”的,早在去年10月他就曾提出警告,预言了类似此次“解锁悖论”事件的必将发生。

很显然,站在前台的司法部和站在后台的FBI并非不知道相关法规的局限性,他们之所以仍然两次提出这一几乎很难实现的要求,更深刻的目的恐非意指法鲁克案本身,而更希望借此契机迫使古老的《全面指令法》能如其所愿获得更新,从而一劳永逸地堵上这一在他们看来后患无穷的漏洞。美国是案例法系国家,只要法鲁克案裁决稍有利于司法一方,接下来的事就好办了。

根据安排,3月1日即裁决翌日,应FBI负责人詹姆斯.科密(James Comey)的要求,苹果公司法律总监塞维尔(Bruce Sewell)将应招赴国会接受听证,可想而知,倘2.29裁决是另一个结果,接下去会发生些什么。

然而在维基泄密和斯诺登事件发生后,高科技公司固然不愿在最核心的用户隐私安全问题上和政府“全方位合作”,公众对此的观感也浑不似“9.11”后不久的光景。对苹果公司而言,iPhone系列对其市场价值实在太重要,而“黑莓”当年在印度、中东和英国的前车之鉴提醒他们,倘若一种以私密性为卖点的智能流行电子产品,在这个要害问题上“站不稳脚跟”,企业和品牌将受到怎样的“报应”。

早在去年底接受CBS采访时,苹果CEO库克(Tim Cook)就明确表示,在iPhone上保留加密通讯功能是必要的,苹果不会就此退让,此番面对司法部和FBI压力,他仍然咬紧牙关不肯作丝毫退让。近来苹果和iPhone也处于市场生存的微妙关头,既然知道现行法规有利于自己,也大体明白对方的用意,为了自己的利益,苹果当然只能强硬到底。

欧伦斯坦虽然被认为个人是同情“解锁”的,但作为司法“裁判”他选择了最无争议的裁决方法,保持了一个“裁判”应有的中立性,同时将“烫手山芋”扔还给白宫和国会山。

由于政府业已“跛脚”,国会和白宫都将进入选举周期,围绕“智能解锁权”的博弈恐暂时会趋于冷却,但政府和司法机关终究会对“解锁”念念不忘,今后仍会寻找各种可能的类似口实,一次又一次地试探高科技公司在这个问题上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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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短房

陶短房

1894篇文章 2年前更新

本名陶勇,旅居加拿大的中国专栏作家。曾长期在非洲定居,对非洲政治、经济、文化情况比较关注。涉猎范围广泛,小说、散文、文化评论等都常常见诸出版物,业余时间还以研究太平天国史闻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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