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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声称“有权仲裁南海争端”,海牙仲裁法院的名字频频被国内外传媒提及。不断有人争论该法院是否真如它所言“有权”,也不断有人将它和海牙国际法院混为一谈。

其实海牙仲裁法院的法定汉语名称,是“常设仲裁法院”(PCA),是历史悠久的国际仲裁机构。

1899年5月18日,俗称“万国和平会议”的海牙和平会议在荷兰海牙召开,这次持续两个半月的和平会议有26国参加,初衷是试图限制现代科技在战争中的使用,以减少爆发大战的风险和战争的残酷性,会议通过了一些在今天看来迂阔可笑、完全不具备任何操作性的“共识”,包括在海战中采用1864年日内瓦公约中规定的守则,不得在战争中使用气球炸弹和炸药等等,“共识”墨迹未干就因“造舰竞赛”的兴起和世界多个热点战云密布而流于一纸空文。

但“万国和平会议”仍然取得了一些成果,包括首次明确规定“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海战、陆战和战时海关管理等方面的规则,以及设立常设仲裁法院以受理争端双方的仲裁申请等,最后一项的初衷,也仍然是力图借此避免争端国之间诉诸武力、而非谋求通过和平手段解决问题。所有这些成果和“共识”,形成了一份当年7月29日签署、翌年9月4日生效的《海牙公约》。

然而常设仲裁法院的建立并非一帆风顺:由于各国各怀心思,所谓“共识”其实基础脆弱,当年风靡西欧的法国海报艺术家欧仁.奥热(Eugène Ogé)曾公开创作海报,讥讽常设仲裁法院是杂乱无章、效率低下、私相授受的黑市。1906年,法国和德国为争夺北非摩洛哥弄得剑拔弩张,被部分国家寄托厚望的常设仲裁法院徒呼奈何,最终仍然只能靠第三方大国介入的传统手段(1906年《阿尔赫西拉斯会议》,美国介入调停促使法德勉强妥协),事后常设仲裁法院备受嘲讽,几乎有流产之虞。

好在一年后第二届“万国和平会议”又在海牙召开,尽管由于各国尤其列强矛盾加剧,这届会议被公认是“失败的一届”,但会议仍然促使《海牙公约》进一步完善,原本由4部分正文、3个附件组成的旧约,被由13部分正文组成的新约所替代,其中倒数第二部分就是“创建常设仲裁法院”。

条约1907年10月18日签署,1910年1月26日生效,1913年常设仲裁法院有了固定的院址——由美国卡内基基金会援建的“和平宫”(Vredespaleis)。但事实上在二战结束前常设仲裁法院几乎门可罗雀。

二战结束后成立了联合国,1946年2月,根据联合国《国际法院规约》,成立了国际法院(ICJ),该法院不仅都在海牙,且同样位于“和平宫”内,令许多人因此将二者混淆。

事实上两个法院的功能大相径庭。

ICJ是联合国下属六大机构之一,是具有明确权限的国际民事法院,其仲裁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并可向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提供法律方面的咨询意见;而PCA的权限却是相对含糊的,并非通常意义上的法庭,只能在争端当事双方的要求下才能介入争端的调查、仲裁和调解,且究竟适用国际公法或私法也一直是争议不绝的一件事。

常设仲裁法院的组织架构、规则是仿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CNUDCI)的体制建立的,因此更像一个商务仲裁机构,而不像一个法庭。法院机构看似庞大实则“虚胖”,PCA日常事务由“国际局”负责,每个缔约国可最多推举4人进入PCA法学家名册,由于截止目前批准两海牙公约关于PCA条款的国家已达115个,因此法学家名册最多可达460人(实际远没有这么多),这些法学家并无固定任期,一旦有国家或实体申请仲裁,当时双方可以从法学家名册中挑选成员组成仲裁庭,并在仲裁开始前商定各种规则,如工作语言(法定工作语言为英语、法语,但规定双方一致同意时可采用任何语言)、适用法律等,仲裁过程不公开,结果则由当事方自行选择公开与否。

常设仲裁法院每年会召开一次年会,但年会地点却不在海牙,而是在美国纽约莫胡克山庄。

由于必须遵循“双方共同委托”的大前提,因此PCA即便在战后“业务”也并不繁忙,成功仲裁且为双方接受的事例寥寥无几,比较著名的仲裁事例,包括1984年就美国-加拿大缅因湾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争端所作仲裁(仲裁结果即“海牙线”被双方认可并因此生效),2002年4月就非洲埃塞俄比亚-厄立特里亚边界争端所作仲裁(仲裁结果被埃塞俄比亚接受,但为厄立特里亚拒绝,因此未能生效),以及2014年11月就马来西亚-新加坡土地发展非争端所作仲裁(这项仲裁的效力仍待观察),等等。

中国分别在1904年11月21日和1910年1月26日签署了两份《海牙公约》,是两届海牙和平会议的参加国,也是PCA的创始会员国,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直到1993年7月15日才致函PCA秘书长宣布恢复在PCA的活动,同年10月24日才正式承认《海牙公约》,此后中国一直指派满额(4名)法学家出任PCA法学家名单中的候选仲裁员。PCA2015年宣称“有权仲裁”,当是指中国和菲律宾都是PCA成员而言。

但严格来说PCA的上述表态是不准确的:如前所述,PCA的仲裁必须建立在争端双方一致同意将争端提交PCA的前提上,一应仲裁规则(谁出任仲裁员,适用什么法律,如何执行仲裁结果等)也要由当事双方共同决定,菲律宾的申诉以中国为争端对象,而中国拒绝将争端提交PCA,从PCA原则上,仲裁是不应该发生的——当然,PCA表态并没有说“仲裁结果必须有效”,倘若那样说就更“离题万里”了。

值得一提的是,不仅媒体、公众,许多政治家似乎也混淆了PCA和ICJ的概念,如今年2月16日美国总统奥巴马在谈及这场“官司”时表示“应遵守联合国的仲裁”,而如前所述,“联合国的仲裁”只能由ICJ而非PCA来作出,历史比联合国长近半个世纪的PCA,是根本不具备这样的权威的,也只有ICJ的仲裁结果才具备“必须遵守”的约束力。

至于另一些评论家所议论的“仲裁结果对当事个人的制裁效力”,“跑题”就更远了:不仅PCA,就连ICJ都没有这样的制裁权力(ICJ的仲裁权限仅限于对国家或实体,既无刑事管辖权也无对个人的审判权),这些评论家是将PCA和另一个同样设在海牙的国际司法机构——海牙国际刑事法院(ICC)搞混了。ICC是根据《罗马规约》于2002年7月1日成立的、对犯有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侵略罪个人进行起诉和审判的国际司法机构,其权限只限于审判个人,而无法审判国家。ICC虽有多达114个国家通过签署《罗马规约》的方式加入,但“五常”中就有3个国家未加入(美国、中国、俄罗斯)。一些国内评论家以“中国未加入”作为中国可以拒绝PCA仲裁的理由,恐怕就是把PCA和ICC弄混了(中国是PCA创始会员国但从未加入过ICC)。如前所述,中国的确有理由拒绝承认PCA的仲裁权和仲裁结果,但理由并非“我们不是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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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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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4篇文章 2年前更新

本名陶勇,旅居加拿大的中国专栏作家。曾长期在非洲定居,对非洲政治、经济、文化情况比较关注。涉猎范围广泛,小说、散文、文化评论等都常常见诸出版物,业余时间还以研究太平天国史闻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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