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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者的处罚标尺只能有一条

 

6月21日,温州市鹿城法院公开宣判10天前一宗醉驾案,事故责任人、高速交警温州支队副支队长胡某以酒后危险驾驶被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不仅如此,因触犯《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规定》第17条,他的公职随之丧失。

单从人员、物质损失而言,6月11日凌晨的交通事故并非很突出:醉后的胡某驾驶黄色“福特”轿车追尾撞上同车道前方等候红灯的出租车,造成两车损坏,无人员伤亡。但从事故性质而言,胡某在5月1日《刑法》第八修正案“醉驾入刑”条例出台一个月后顶风触法,且本人即是深知醉驾后果、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更担负纠察高速公路醉驾、维护公路交通秩序、安全的执法部门负责人,知法犯法、执法犯法,说是“情节特别严重”可谓毫不过分。

和其它发达、发展中国家相比,中国相关法律对醉驾者的处罚尺度长期偏松,不仅如此,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执法者还往往祭起“弹簧标尺”,对熟人、大人物和特殊人物网开一面,要么明知醉驾却视而不见,要么虽有查处,却是高高举起、轻轻落下,一些肩负公路纠违、执法者,更时或以“满面红光”的形象公然在公路、甚至高速公路上风驰电掣。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可想而知,执法者队伍中一旦混有醉驾者,执法的公信力如何能够服众,打击醉驾、维护公路交通秩序,和确保公路交通安全,又如何能不成为一句空话。

任何司机在酒精面前都会无一例外地出现反应迟钝、神志不清、判断失准等“醉驾综合反应”,由他们驾驭的“醉车”,对行人、车辆的威胁是如出一辙的,不论是普通司机,还是大人物、执法者,抑或执法者中的“头目”,一旦酒后开车,都只能成为“马路杀手”,在酒精测试仪面前,他们和其他醉驾司机别无二致,这样的人醉驾肇事或被查究,处罚标尺也只能是同一条。如果说要“区别对待”,那只能是更严厉——知法犯法、执法犯法,必须罪加一等,否则何以儆效尤?

此次胡某以高速交警副支队长的身份醉驾肇事,有关方面在第一时间便作出反应,依法给予了严肃处分,这位昔日的纠违者一朝自己违法、违规,也要和普通醉驾者一样被拘役、被罚款(应该还会被吊销驾照),并需额外付出公职丢失的代价,可说是一个理所应该的、期盼已久的进步。处罚不是目的,而是一种警示,处罚个别违章者,目的是让更多人引以为戒,不再违章;处罚执法队伍中的违章者,是用足以令执法队伍中每一个人最容易听懂、不得不“当真”的语言、方式方法提醒他们:醉驾者的处罚标尺只能有一条,执法者一旦违章,等待他们的将会是什么。

作为高速交警副支队长,肇事者胡某不可能不熟知各项交规,熟知醉驾危害性及处罚标准,之所以有如此“胆识”,说到底,是以往有关方面对这些“特殊醉驾者”过于“客气”,让他们对处罚标尺起了轻视之心,对醉驾后果产生侥幸心理,从这个角度看,他既是肇事者,也是此前“特殊人物特殊对待”的“土政策”受害者。严是爱,松是害,惟有严肃法纪,对醉驾者一视同仁公平处罚,才能以对个别肇事者的严惩,换取更多人对醉驾的唾弃,和对交通法规、交通安全的尊重与重视,这是对包括肇事者、受害者在内,所有生命的尊重和爱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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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短房

陶短房

1894篇文章 2年前更新

本名陶勇,旅居加拿大的中国专栏作家。曾长期在非洲定居,对非洲政治、经济、文化情况比较关注。涉猎范围广泛,小说、散文、文化评论等都常常见诸出版物,业余时间还以研究太平天国史闻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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