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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敬明、于正剽窃公案在2021新年伊始的戏剧性进展,令更多人重新饶有兴趣地关注起作品剽窃问题。
不少人“借外喻中”,称“如果在美国,如此剽窃早就死得很难看”;但也有人引经据典,指出“问题并非如此简单”。
那么,作品剽窃在美国,究竟是“多大的罪过”?
所谓“作品剽窃”,拉丁语称“plagiarius”,其英语化概念“Plagiarism”则是1601年由英国戏剧家琼森(Ben Jonson)于1601年首先提出的,其含义是“窃取另一个作者的语言、思想、观念或表达形式,冒充自己原创作品”。
在现代“文艺创作商业化”社会,作品剽窃和“版权侵权”(Copyrightinfringement)常常被混为一谈,但实际上是两个相互交际、却有所区别的概念:“版权侵权”的含义,是指一方在未经原版权所有者许可情况下,非法使用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从而侵犯了版权所有者的正当专属权益,这其中既包括作品剽窃,也包括以“致敬”等名义创作的“高仿”作品,或并未剽窃、“高仿”,但在发表、使用、传播等行为过程中未经版权所有者允许,侵害和攘夺了本属后者的正当权益;而作品剽窃则“不问是否得利,只问是否抄袭”。
在一些国家里,只要是作品剽窃,不论是否构成版权侵权或其它性质的欺诈,其本身就会被认为是一种犯罪行为。如在波兰、印度,作品剽窃被《刑法》视作“盗窃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如果作品剽窃被查实并起诉,剽窃者可能被裁定有罪,并因此判处罚金,甚至有期徒刑。
但在绝大多数国家,作品剽窃本身仅仅被看作“道德瑕疵”,只有同时触及其它法律或道德规范,才会受到相应的惩罚——而美国则正属于这一范畴。
在美国,表面上,并不会有人仅仅因为“作品剽窃”被裁定有罪或“犯规”,但实际上“擦边球”众多,“规矩”森严,作品剽窃者一旦触及任何一根“红线”,就会“吃不了兜着走”。
比如在论文界,各大学和学术机构都有自己评判“抄袭”的标尺,一旦论文评审方裁定“剽窃”,就会给予“相关科目不及格”、“整个课程重修”,甚至取消学位认证资格、开除学籍、永远不得再入相关行业的处罚。如果某个外籍学者、学生在本国有被判定抄袭的前科,在美国申请留学、访问学者甚至论文发表,求职或申请绿卡、入籍,都会碰上“透明天花板”。
又比如在出版界,约定俗成的“规矩”,是150年内的作品“不能碰”,有明确版权继承人的“古人”作品也最好敬而远之,曾有出版界元老表示,“最好除了词典条目外,一切引用和借鉴都标明出处,否则随时可能惹麻烦”。
最突出的,则是和商业影视作品有关的《版权法》纠纷。
尽管著名美国诗人、神学家和汉学家钟路德(Ruth Graham)曾引述英美双重国籍诗人艾略特(TS Eliot)的名言“二流诗人在模仿,一流诗人在剽窃,不道德的诗人只是那些竭力掩盖自己模仿剽窃行为的人”,为文学艺术范畴的作品剽窃辩护,但在实践过程中,文学艺术领域的剽窃行为,是最容易“遭到报应”的,因为当代美国文艺作品一旦发表、上市,就自动受到《版权法》的保护,如果是商业发行,还会叠加一系列的市场准则和行业规范,且在美国这个“善讼的国家”,打这类官司的机制十分成熟,有关商业发行机构、律师行业和司法机关对此都十分敏感、老道,版权所有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很强,加上美国是个“案例法”体系国家,类似“向剽窃者讨还损失”的成功案例汗牛充栋、不胜枚举,一旦被“锁定”,作品剽窃者十有八九会“死得很惨”。
不过正所谓“店大欺客、客大欺店”,倘若被剽窃者弱势,而剽窃一方财大气粗或树大根深,情况就可能大相径庭。
美国好莱坞历史上有著名的所谓九大“剽窃追索案”,其性质都是好莱坞作品“高仿”前代或外国作品桥段、模板,甚至主要框架,结果则大相径庭。
1964年,美国/意大利合拍的西部片《荒野大镖客》(A Fistful ofDollars)一炮走红,其人物造型、故事情节、服装道具轰动世界,各种“周边”和衍生产品(如主题公园、电子游戏)风靡一时。但这部影片几乎完全“生吞活剥”了日本著名导演黑泽明1961年的代表作《用心棒》,除了场景换到美国西部,人物变成白人,喝的酒变成朗姆酒、龙舌兰酒和啤酒外,“连场景里人物摸胡子的姿势都一模一样”,黑泽明愤而起诉,最终美国人选择“庭外和解”,把《荒野大镖客》全球票房收入的15%拱手让给黑泽明,并另付10万多美元(在当时是一笔巨款,要知道这部小制作电影全部成本还不到20万美元),换取黑泽明允许其继续使用“独家创意”。
1984年由施瓦辛格(ArnoldSchwarzenegger)出演的《终结者》(THETERMINATOR)上映引发票房轰动,但很快引起电视剧编剧界前辈埃里森(Harlan Ellison)的强烈不满,后者指出,《终结者》开场的场景,抄袭了自己1963年创作公映的电视剧《迷离档案》(The outer Limits)。好在《终结者》导演卡梅隆(James Cameron)姿态够低,老编剧也不为已甚,最终《终结者》在第二轮发行时在片尾加上“致敬编剧埃里森”的醒目字样拉倒。
1994年迪士尼动画大片《狮子王》(Thelion king)脍炙人口,但资深动漫迷很快发现,其情节、桥段,甚至小狮子的名字,都抄袭了老资格日本动画大师手冢治虫的《森林大帝》,而后者是1965年就出版的名著。但因为迪士尼在版权方面素来强横,且财大气粗,手冢治虫的代理方居然连起诉的勇气都没有。
1996年由20世纪福克斯出品、施瓦辛格主演的贺岁大片《圣诞老豆》(Jingle allthe way)在上映两年后被曝剽窃了名不见经传的高中教师韦伯斯特(Brian Webster)作品,2001年法庭裁定“版权侵权”成立,需赔偿1900万美元,但福克斯方面发现韦伯斯特已经去世,遂不惜血本“翻案”,最终在2004年“翻案”成功,上诉法庭以韦伯斯特作品“并非正规出版”为由裁定“版权侵权不成立”。这一“翻案”引起舆论和法律界大哗,“非正规出版算不算出版”的法律大讨论风靡一时,并阴差阳错地为方兴未艾的网络创作版权纠纷“立了规矩”,而“吃相难看”的福克斯和施瓦辛格,虽然利用“苦主”已故避免了巨额赔偿,却因此在圈内外“坏了人品”,此后双双迅速“坐滑梯”,远离了巅峰期,可谓得不偿失。
2012年的所谓“硬科幻”大片《太空一号》(Lockout)在票房上烂得一塌糊涂,却被著名“限制级片”导演约翰.卡本特(JohnCarpenter)发现并起诉剽窃了自己的作品《纽约大逃亡》(Escape from New York,1981)、《逃出洛杉矶》(Escapefrom L.A.,1996),这场官司“苦主”赢得酣畅淋漓,本就没赚到几个子儿的剽窃方不得不赔偿45万欧元。
2012年的好莱坞大片《被解救的姜戈》(Django unchained)被电影人科尔文兄弟(Torrance J. Colvin & Oscar Colvin Jr.)起诉,指称剽窃了自己早已发表的剧本《自由》(Freedom),这场标的高达1亿美元、牛皮糖似的官司至今还未打完。
2013年,不可一世的迪士尼终于碰上了“苦手”:当年其轰动全球的大片《冰雪奇缘》(Frozen)被“小众”动画作者威尔斯(KellyWilson)起诉,称剽窃了自己的短片《小雪人》(The Snowman),2014年这位女作者告上法庭,并在随后的法庭辩论中表现出缜密的思维逻辑和顽强的韧性。2015年6月,法庭作出了有利于原告的一审裁决,迫使一贯在这一问题上强横的迪士尼不得不低声下气向原告妥协,最终付出一笔数目保密的和解金了事——因为《冰雪奇缘》的“周边”和主题公园场景早已是迪士尼商业帝国的“金牌资产”,实在动摇不得。
2018年,好莱坞影片《水形物语》(TheShape of Water)拿到两座奥斯卡金像奖,但随即被美国大牌编剧金德尔(Paul Zindel)指控剽窃了自己的名作《侧耳聆听》(Let me hear you whisper),电影导演德尔托罗(Guillermo del Toro)情急之下一口咬定“从未看过《侧耳聆听》”,雷同桥段“纯属偶合”,最终法庭裁定“有雷同,但不足以认定为版权侵权”。
甚至大电影人卓别林(Charlie Chaplin)也不能“逃脱”:他的代表作《大独裁者》(The GreatDictator))1947年被罗马尼亚裔作家贝尔科维奇(Konrad Bercovici)起诉“版权侵权”,最终败诉,赔了9.5万美元。日后卓别林对自己这段“黑历史”倒是坦白承认,表示自己当时在美国初来乍到,羽翼未丰,“不免心生邪念”,并为此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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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短房

陶短房

1894篇文章 2年前更新

本名陶勇,旅居加拿大的中国专栏作家。曾长期在非洲定居,对非洲政治、经济、文化情况比较关注。涉猎范围广泛,小说、散文、文化评论等都常常见诸出版物,业余时间还以研究太平天国史闻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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