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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1日,在伦敦奥运羽毛球女双小组赛最后一轮中,中国组合、世界排名第一的于洋/王晓理对阵韩国组合郑景银/金荷娜,两对选手为在淘汰赛中避开同胞而故意“假打”,中国选手“争输”、韩国选手“争胜”,双方不顾观众嘘声和裁判再三警告,心照不宣地共同表演了一场“看不下去的比赛”。8月1日,羽毛球世界联合会纪律委员会宣布,根据羽联“运动员行为守则”,取消于洋、王晓理等4对、共8名“消极比赛”的选手继续参加本届奥运的资格。

对此两名中国运动员均表不服,认为“努力白费”,不少国人也为之打抱不平。有人认为,本届奥运前临时制订的比赛规则不合理,小组赛的设置令强手、同国籍选手容易过早相遇,“逼人做手脚”;有人觉得“规则不合理就该先追究规则的责任”,而不应“拿运动员开刀”、“令运动员利益受损”;也有人认为,8名运动员不过“合理利用规则”、“又不犯法”,惩罚并无道理;更有人称“默契球又不是服禁药”,不该“一棍子打死”。

这些说法看似有理,实则站不住脚。

首先,处罚有据可依,并非“滥刑”。

8月1日上午羽毛球世界联合会纪律委员会的处罚公告中,称8人违反世界羽联《运动员守则》4.5和4.16节。这两条分别为“不尽力争取比赛胜利(conducting oneself in a manner that is clearly abusive or detrimental to the sport)”和“赛场行为明显损害羽毛球运动conducting oneself in a manner that is clearly abusive or detrimental to the sport”。该《运动员守则》(BWF's Players' Code of Conduct)系世界羽联明文颁布、且2008年12月5日刚刚进行最后修正的正式规则,包括中国在内,165个成员国均认同并承诺遵守,以此为据惩罚消极比赛行为是有据可依的,并非“滥刑”,相反,在运动员本人都承认消极比赛、现场观众和裁判更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放任不管,才是对规则和羽毛球运动的亵渎。

其次,规则就是规则。

且不说“新规则会导致同胞过早相遇”算不算“不合理规则”,即便算,“不合理规则”同样是规则,同样要认真执行。这项新规系奥运赛前出炉,此次被处罚的中、韩、印尼三国作为世界羽毛球三强并无异议,此次事件发生前也未发出多少不满、抱怨,等自感吃了亏、受了罚便突然提出“规则有问题”,显难自圆其说。倘规则有利于己便遵守,反之便以“规则不合理便无需遵守”为由置若罔闻,人人起而效尤,这项运动的秩序将无以维持。

不仅如此,此次消极比赛行为发生在奥运舞台,不仅损害了现场、电视观众和其它选手利益,更给羽毛球运动本身、给当事各国声誉带来巨大影响。羽毛球是1992年才进入奥运的项目,全球普及度较低,影响力也差,在当前“奥运瘦身计划”严格实施、不少项目在门外等着“候补”之际,倘羽毛球“自甘堕落”,不但会把观众和赞助商打跑,更可能把自己打出奥运。此次处罚,韩国受损最甚(两对选手被逐,等于与该枚金牌无缘),而现任羽联主席正是韩国人姜荣中,倘非事态严重,何至于此。

必须看到,自2000年以来,中国羽毛球队的“默契球”现象并非偶然:叶钊颖让球、周蜜风波、林丹和陈金的“对倒”,以及林丹一次又一次离奇的“因伤退赛”,已引起观众、对手和赞助商的极大不满,但国际羽联一再姑息,责任方再三得利后有恃无恐、得寸进尺,据Badzine杂志统计,2011年羽联大满贯中国“内战”共99场,其中20场要么一方弃权,要么一方“脆败”,可以说,今天的“严惩”实际上是为此前的姑息“还债”,换言之,若这类行为早一些得到严惩,也不会弄到今天的地步,以往不谏,来者可追,怎能一错再错?

当然,运动员本身是“上命差遣”,责任最小,牺牲却最大,而规则的问题也的确有商榷余地。真为国家声誉、为运动员切身利益计,中国奥运代表团应主动揽责,公开道歉,并严肃总教练李永波等处罚事件的“导演”们,在做完这一切后,就规则漏洞和运动员前途向国际羽联提出交涉,同时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就当事运动员因自己错误所遭致的损失,给予应有的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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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短房

陶短房

1894篇文章 2年前更新

本名陶勇,旅居加拿大的中国专栏作家。曾长期在非洲定居,对非洲政治、经济、文化情况比较关注。涉猎范围广泛,小说、散文、文化评论等都常常见诸出版物,业余时间还以研究太平天国史闻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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