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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道,中共中央政法委书记、公安部部长孟建柱1月7日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宣布,有关在年内停止使用劳教制度的议案已报请人大常委会批准,在批复前将对劳教进行严格控制,同时特别强调,对坚持信访的访民不能采取劳教措施,政法委已制订征求意见稿,建议将涉法涉诉的信访从普通信访中分离出来,纳入法制轨道。

另据报道称,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明确提出,2013年将推进劳教制度、户籍制度改革等四项重点工作,全力建设“平安中国”、“法治中国”。

劳教制度始于1957年,直到1979年11月《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才明确了劳教期限(1-3年,必要时可延长1年),推行半个多世纪来,各项弊端已凸显无遗:重复劳教、延长或变相延长劳教时限;赋予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过多权力,又不具备切实、有效的监督机制,在实施过程中造成操切任意、粗暴滥用等负面效果,甚至沦为某些部门、地方和官员压制正常异见、打击报复的工具。

之所以如此,根源在于特殊时代、特殊条件下形成的劳教制度,和现行法律间存在许多冲突、矛盾之处,许多政府相关部门官员和法律专业工作者也早已坦言,这一制度的一些规定和认证程序存在问题。按照1979年的《补充规定》和1982年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劳教工作由劳动教养委员会领导下的公安机关负责审批,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管理,而劳动教养委员会则有地级行政区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公安、劳动部门负责人组成,实际上在审批、认证阶段绕开了正常司法体系,成了“法外之法”。

《宪法》第37条规定,中国公民人身自由不侵犯,任何公民非经检查员批准或决定、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立法法》第8、9条规定,对公民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处罚,只能通过制定法律规定,人大及常委会不得授权国务院在没有正式法律情况下先行制订相关行政处罚法规;而《行政处罚法》第9条则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第10条规定行政拘留为最严厉行政处罚,期限不得超过15天……参见上述相关法律,可见劳教制度缺乏法律明文授权、规范,对象不明确,程序不正当,规范不统一,司法解释多元化,处罚过当,缺乏制度化监督机制,这样的一个涉及公民基本权利、关乎社会稳定、平安、和谐的制度,在与法治精神存在如此偏差的情况下继续运转,显然会不断出现问题。

事实也的确如此,近来诸如“母亲为受害女儿进京上访被劳教”、“大学生村官发微薄批评地方领导被劳教”等公众性事件,一次又一次引发全社会的劳教存废大讨论。尽管在公众、舆论的关注和有关部门的重视下,许多“问题劳教”得到纠正,但对当事人及其家庭的伤害业已造成,对中共党、政府和国家的负面形象,及对社会稳定、和谐的消极影响也已形成,对法治观念的伤害更难以挽回。

“问题劳教”得到更多重视、纠正固然是坏事中的好事,但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疲于奔命,终究是治标不治本的下册:要彻底解决“问题劳教”现象,唯一的出路,就是痛下决心,从根本上解决“劳教问题”,让劳教成为历史,为法治恢复尊严。

十八大明确提出,应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也强调,把以人为本、公平正义作为法治建设的灵魂,把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作为法治建设根本任务,敢不敢、能不能在年内啃下劳教这块“硬骨头”,解决半个世纪的“老大难”争议,是对中国创建法治社会、法治环境,树立法治观念的关键一环,也是对中共党、政府和政法部门最现实、最严峻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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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短房

陶短房

1894篇文章 2年前更新

本名陶勇,旅居加拿大的中国专栏作家。曾长期在非洲定居,对非洲政治、经济、文化情况比较关注。涉猎范围广泛,小说、散文、文化评论等都常常见诸出版物,业余时间还以研究太平天国史闻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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