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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4年1月1日起,《国务院关于修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决定》正式施行,修改版要求拥有海外金融资产、负债的中国居民个人,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申报相关情况。此前的2013年12月29日,中组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其中便包括子女移居国外、从业、个人收入、房产、投资等,一些媒体评论称,要求公民申报海外资产,是“海外反腐”组合动作的一环。

要求公民申报海外资产、负债情况,是近年来各国惯例,如美国在2011年底就由联邦国税局公布了《海外账户纳税法案》(FATCA)部分实施细则,根据新规定,截至2011年12月31日,居住在美国境内、在海外拥有5万美元以上资产或者居住在美国境外、在海外拥有20万美元以上资产的美国公民和外籍美国绿卡持有者,都需要在2012年4月15日前向政府申报;藏匿海外资产拒不申报被视为有意逃税,一经查出会被处以高达5万美元的罚款,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事实上美国在这方面的力度,从纸面上看并非特别大的,如在其邻国加拿大,法律对瞒报海外收入的罚款数额是按金额和偷逃时间累进的,如瞒报1000万加元海外资产两年,罚款总额可高达55万加元,并可能判刑坐牢。

海外反腐同样是各国所关注的,仍以美国为例,早在1977年便通过了《海外反腐法》,2011年11月14日,美国司法部、证交会联合发布一份长达120页的报告,界定《反海外腐败法》的具体约束范围。

毋庸讳言,要求公民申报海外资产和海外反腐存在一定相关度,官员海外资产、负债情况更透明,无疑有助于预防和发现腐败。但总体上看,公民海外资产申报和海外反腐并非一回事,因为前者所针对的是全体公民,后者则仅对“官人”。正如许多针对FATCA实施细则的评论所指出的,公民海外资产申报最重大的意义,是防止和避免普通公民海外避税逃税,增加国库收入。正因如此,类似FATCA的海外资产申报事项,是在全球性金融危机大爆发、欧美各国国库普遍囊中羞涩之际,在相关国家掀起高潮的。

税款是国库收入和政府开支的主要来源,通过要求公民申报海外资产,堵塞避税逃税漏洞,本是无可厚非的举措,倘推行“决定”的目的之一(或主要目的)果真在此,理应坦白告诉与税款利益攸关、理应享有相关知情权的普通公众;倘果真完全意在海外反腐,也应把个中逻辑关系交代清楚,含糊其辞只能增加不必要的误会与麻烦。

不论《海外反腐法》或FATCA,都详细规定、反复修改了实施细则、惩处办法,以及罪与非罪、罚与非罚的界限。不仅如此,为切实保证条例的威慑性,美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如FATCA修改细则规定,所有想在美国经营的外国银行自2013年1月1日起,都须向美国国税局提供存款超5万美元美国公民的账户信息,否则就被视为与美国政府不合作。对于不合作的金融机构,“若有美国来源所得,美国将对其总收入征收30%惩罚性税收”;2011年圣诞节刚过,美国驻某些国家的使领馆便在微博等网络平台发布公告,鼓励这些国家的公民“大胆揭发”本国绿卡持有者的偷逃税情况。此前,美国更不惜动用国家机器,将全盛期庇匿全球资金至少10万亿美元的“避税天堂”打入另册。正是这种“让隐瞒者在海外无处隐瞒”的威慑力,才足以迫使其海外公民不敢将FATCA视若无睹,且越是“老虎”即富豪,感受到的压力就越大。

而中国则不然。

中国仍然是个外汇管制国家,个人资信系统在国内就很不完善、发达,日前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的潜台词,实际上就是“现在做得不够好”,事实上一些相关部门、领导也坦言,早在2010年就发布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效果不明显,未达到制度安排预期目的,一些领导干部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时愿报就报,不愿报就不报,不仅内容打折扣,还出现虚假信息或缺斤少两信息”,国内尚且如此,海外难道就能例外么?

在外汇严格管制条件下,越是位高权重、有钱有势的“老虎”,其绕过管制墙、将资金转移到海外并精心藏匿的能力自然越大,倘不在个人资信体系上加以完善,不从制度上加强对“老虎”这类主要目标的“锁定”,而仅仅笼统地用要求公民申报海外资产、负债情况的办法进行“海外反腐”,该害怕的,究竟是“老虎”,还是“苍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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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短房

陶短房

1894篇文章 2年前更新

本名陶勇,旅居加拿大的中国专栏作家。曾长期在非洲定居,对非洲政治、经济、文化情况比较关注。涉猎范围广泛,小说、散文、文化评论等都常常见诸出版物,业余时间还以研究太平天国史闻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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