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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并轨”:不能“局部和国际接轨”

 

中国公务员养老金和普通劳动者养老金间的“双轨制”,一直是争议激烈的热门、敏感话题,有意见认为,公务员养老金标准高于普通劳动者是“国际惯例”,在这点上中国本就和国际接轨,“并轨”改革应该慎重。

应该承认,在世界大多数国家,公务员养老金标准的确高于普通劳动者。不实行福利养老制度的美国,养老金是分为社会保障养老、雇主养老和个人储蓄养老金三个层次,其中雇主养老系公、私雇主缴纳费用后产生,公务员在这一方面得天独厚,从而拉开与普通劳动者间的养老金收入距离;实行福利养老制度的大多数发达国家、地区,公务员则享有诸如“强积金”、公务员特别养老金或公务员社保豁免等特别优惠,在养老方面较普通劳动者有许多优势。

但既然是“与国际接轨”,就不能只选有利于公务员的部分“接轨”,而将制约公务员特权的“轨”视若无睹。

首先必须看到,不论福利国家、非福利国家,公务员和普通劳动者的养老金标准,制度较完善的国家,都只是“小康”和“丰厚”的差距,且养老金都系几部分构成,基本部分是“单轨”,公务员只是享有一些附加的优惠。而在中国,公务员和普通劳动者间的养老金在有与无、厚与薄、便与不便等方面差距要悬殊得多,且前者享受的是彻头彻尾的“另一条轨道”养老体系,其不公平程度是一目了然的,不能用“国际惯例”来搪塞质疑、延误改革。

其次,各国公务员养老金制度改革的趋势,都是向削减公务员特权的“一元化”、“并轨化”发展,如被许多人认定“公务员养老特权最多”的德国,国会对公务员社保费用豁免特权已提出许多整改意见,刚刚再次当选总理的默克尔也表示,将努力缩小目前养老体系中公务员、非公务员间的分配差距;在养老金体系上实行基本养老金(国民年金)一轨制、附加养老金双轨制(公务员为更丰厚的共济年金,普通企业员工则为缴费比例高而领取比例低的厚生年金),但自2012年4月13日《年金一元化法案》通过后,日本正着手在2018年前实现公务员和企业员工养老金缴费比例一元化,从而实现“并轨”。由此可见,“并轨”同样是“国际惯例”,且上述国家在公务员、非公务员养老金公平方面,原本比中国做得就好得多。仅看到公务员养老福利普遍较高的“国际惯例”,强调这方面的“国际接轨”,而看不到各国都在向养老福利公平化、一元化的“并轨”方向努力这一“国际惯例”,抵制这方面的“国际接轨”,显然是无法服众的。

更重要的是,国外公务员在养老等福利上的稳定、丰厚,是和其它层面较普通职业更严格的制约相挂钩的,且这种制约透明、公开,公众一目了然。如加拿大,1960年即出台《政府官员行为准则》,1973年通过《政府官员利益冲突章程》,2006年正式升格为《政府官员利益冲突法》,通过一系列严格的规则、法律,为官员、公务员的“公权力”和“私权力”划下清晰的条条框框,何为合法,何为违规,当事人清清楚楚,审查者、媒体和公众也一望可知。在这些制度下,官员、公务员必须遵守严格的利益回避、财产申报,离职再就业和亲属关联利益回避等法律、条例,并受到独立机构的制度性监督、审计(如加拿大就由直属国会、不受政府制约的“利益冲突和道德专员”所属“利益与伦理冲突办公室”负责)。中国社会对“双轨制”的不满,很大程度上源于对官员、公务员特权、权力寻租、利益关联,以及这一切的不公开、不透明,缺乏有效监督机制,回避在这些方面和“国际惯例”的“接轨”,仅谈公务员养老待遇的“国际接轨”,又何以服众?

一言以蔽之,养老金“并轨”如何搞,当然可以争论,但不能无限期争论下去;拿“国际接轨”、“国际惯例”说事,为公务员养老金高福利辩护,也并非不可以,但要和“国际接轨”就全面地去接,回避责任、制约的“局部接轨”,只能引发更多的社会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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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短房

陶短房

1894篇文章 2年前更新

本名陶勇,旅居加拿大的中国专栏作家。曾长期在非洲定居,对非洲政治、经济、文化情况比较关注。涉猎范围广泛,小说、散文、文化评论等都常常见诸出版物,业余时间还以研究太平天国史闻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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