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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行业协会也揽财么?

 

今年6月底,中国国家审计署公布审计报告显示,2012-2013年间,中华医学会在其主办的160个学术会议中,用广告展位、医生通讯录和注册信息作为回报,以20-100万元的价格公开标注不同等级赞助商资格,收取医药企业赞助达8.2亿元,这笔至今“下落不明”。据《中国青年报》今年7月的统计,近3年来,中国至少有13家行业协会因非法敛财被曝光,引起舆论广泛关注和公众普遍不满。

许多批评意见指出,中国的行业协会违背了“非营利社会组织”的组织原则,且官商不分,依托政府行政资源谋求巨额经济利益,并给权力寻租带来空间。

但一些为行业协会辩护的意见却声称,这种做法是“学习美国”,行业协会揽财是“国际惯例,无可厚非。

事实果真如此么?

 

行会敛财 古已有之

 

在国外,行业协会的历史十分悠久,古代东地中海的腓尼基人被称为“行会城邦”,而古希腊各城邦所建立的“提洛同盟”也被认为带有行会特色,同盟建立有统一的金库,设有排他性的市场保护规则,以垄断东地中海地区的贸易。

提洛同盟这种“雏形行会”在保护成员市场利益、增进成员间互助合作的同时,也把行会体制最容易受人诟病的两大问题——官商不分和借垄断敛财,带进了这一体制内。

首先,提洛同盟是由各城邦、而非商人自行参与,并由最大城邦雅典直接控制金库,可以说,这个“雏形行会”本身就带有浓厚的政府特色,当然也免不了政府的插手(甚至,同盟最重要的交通运输工具,就是雅典等城邦的海军舰队);其次,同盟入盟的条件,是缴纳定额的贡金(PHOTOS),此后为敛财,雅典还多次提高贡金门槛,如果不缴纳贡金,就可能被开除出同盟,从而丧失市场准入资格,甚至遭到进攻。

真正意义上的行业协会,一般认为始自公元11世纪“基尔特制度”(Guild,拉丁文为gilda)的诞生。

在当时的英国,许多工匠、作坊为确保品质、质量的稳定,避免被恶性竞争冲击而导致整个行业的崩溃,自行组织起规范性的行业团体,其职能包括在特定地域、行业实行产业垄断,制订商品品质和市场买卖标准,制订和维持统一的价格,制订从业者和雇员的准入标准等。势力较大的基尔特行会,则会试图“干预政治”,中世纪时,欧洲、日本等地都出现过以基尔特行会组织自治的城邦(如日本的堺港),一些大的城邦甚至独立为共和国(如威尼斯)。这些行会城邦的特点,一是官商合一,行政和市场管理不分,二是实行严格的市场、行业准入制,设立资金、贡献和条件的苛刻门槛,未被“准入”者不得不忍受公然的市场歧视性条款,甚至根本无法入行。

基尔特行会通常分为“商业基尔特”和“工匠基尔特”。前者以地域性为特色,成员为居住在同一特定地域的所有商人,而不论其从事行业;后者以行业性为特色,成员为特定行业的全体工匠,有时会横跨几个相邻的城市或地区。

中世纪的基尔特行会同样带有浓厚的敛财特征,依托其市场垄断地位,许多行会大搞权力寻租,大至十字军东征,小至作坊招募学徒,无不“明码实价”,工业化革命的目标之一,正是打破这种老式基尔特行会的束缚,建立更自由的社会和市场氛围。

 

当代国外行业协会:官商分离是关键

 

然而大工业时代同样需要市场和行业规范,现代化的行业协会也因此应运而生。

经过上百年的发展,当代国外行业协会基本上出现了三种模式:美国式、欧洲式、日本式。

美国式行业协会的最大特点是“去政府化”,绝大多数行业协会为非盈利社会团体,少数为注册公司,但都没有政府色彩。

美国式行业协会为自发组织、自愿参加,政府不予干预也不提供资助,同一个行业、地域,往往同时存在多个行业协会,协会制订的规范、守则也只能通过成员自律和市场规律约束,才能够贯彻实施。

美国式行业协会同样谋求“排他性保护”,并寻求政府制定有利于自己或不利于竞争对手的法律法规,但其采取的主要方式,一是通过影响各级议会议员,以“民意要求”的形式谋求立法机构修订法律,并通过立法机构和民代约束、影响政府,二是通过“院外活动”,对各级议会进行游说,但和行政机关间不具备权钱交易或权力寻租的渠道。

美国式行业协会最大的弊端,是“去垄断化”后在同一行业、市场,往往会出现多个诉求不同的行业协会,他们在“去行政化”特色下,会各显神通地进行议会和院外游说活动,促使各级民代提出大量相互对立、互相抵消的要求、提案、法律草案和修正案,从而令立法和行政机关左右为难、莫衷一是。

由于从政府到社会,对“基尔特主义”、“权力寻租”和“政商勾结”都抱持警惕态度,因此在同一领域默认多个行业协会存在,几乎成为一种“程序正义”而很难被质疑,其好处是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行业协会敛财的机会(行业协会敛财的前提是垄断,无垄断则难敛财——因为你大可去加入其他协会),缺点则是许多行业协会(尤其小型行业协会)缺乏实际行为能力。

在这种模式下,全美逾10万个大小行业协会,其经费主要来源局限于会员会费,许多行业协会总经费来源的八成、九成都是会费,组织较大规模的活动,还需要向会员临时募集费用。

很大程度上,美国行会“不敛财”和其性质、地位有关——“去行政化”令其难以谋求权力寻租,“非垄断性”令其无法借垄断地位生财。但倘若市场的选择让某个行业协会的自律性标准具备某种“稀缺资源”特性,或某个行业协会在院外游说方面具备独特的效力,同样可能因奇货可居而洛阳纸贵,如前所述,在美国行业协会中,仍有少数注册为盈利性质的公司法人,它们的敛财不仅是存在的,而且是合法的,因为其之所以能敛财,并非政府、而是市场选择的结果。

欧洲的行会多从基尔特行会逐渐演变出来,并形成了“有行政介入的行会”特点。

如在德国,法律规定所有企业必须加入工商业协会或手工业协会两大行会之一,同时可选择加入其它非具约束性的行业协会。各级行业协会和政府部门间存在一定互动、合作关系,其院外游说的对象既有议会,也有政府,政府制定经济政策时,也会征求行业协会的意见。

欧洲式行会覆盖率很高,活动能量也很大,不仅提供咨询服务,也会帮助会员解决一些具体问题。尽管如此,“行会是行会,政府是政府”,行政和商会分离的原则仍然是明确的。

欧洲式行会大多数依然依靠会费维持经费,但由于行业协会在市场上的垄断性,和行业协会制度、规范的权威性、独家性,会员的选择余地并不高(如前所述,一些大型综合性行业协会,企业入行是强制性的),会费本身就带有一定的“揽财”属性(不交钱入会就没法做生意)。由于这些欧洲式行会活动能量很大,其举办的一些活动、评比,颁发的一些资格证书等,确实具备相当的“含金量”,也较容易募集到会员甚至非会员的赞助费用。

日本式行会则有较强烈的行政干预意识,大的行会都需由经济产业省审核、批准方能成立,政府也制订各种规范,组织行业协会间的竞争。

日本行业协会分为“特殊法人”、“工业会”和“组合”三类,其中第一类不仅接受政府直接、间接指导,而且政府也会提供一定经费,第二类则由同业申请、政府审批,第三类类似美国行会,无需审批,并不被承认为社团法人。

日本式行会的强烈行政色彩,让财阀政治在日本始终无法杜绝,最大的四家“特殊法人”不仅被称作“财界四大天王”,其负责人更一度被称为“财界总理”,这就形成了日本式行会、财阀不仅。而近年来日本朝野屡屡掀起热议的政治改革,所针对的目标之一,正是这种导致政商不分和权力寻租的日本式行会体制。

不难看出,行业协会从其诞生之日起,就带有寻求市场垄断、谋求权力寻租和借垄断地位揽财的特质,要约束这种特质,必须从法律、制度上谋求官商分离,并通过鼓励市场竞争等行为,减少行业性垄断给行业协会带来“稀缺资源”、令其奇货可居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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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短房

陶短房

1894篇文章 2年前更新

本名陶勇,旅居加拿大的中国专栏作家。曾长期在非洲定居,对非洲政治、经济、文化情况比较关注。涉猎范围广泛,小说、散文、文化评论等都常常见诸出版物,业余时间还以研究太平天国史闻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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