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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财政部5月8日发布的提高烟草税措施,及北京市自6月1日起实施的严格禁烟令,在中国国内引发热烈争议,支持者认为此举势在必行,是控制烟草消费、避免被动吸烟和减少大气污染的必须,而质疑者则认为这样做非但有干涉个人自由之嫌,且未必能收获预期效果。

就在北京禁烟令生效的同一天,加拿大魁北克上述法院作出一例和禁烟关系密切的法案,支持一项由180万加拿大魁北克省烟民提出的诉讼请求,要求3大烟草公司向烟民赔偿150亿加元,约合740亿元人民币。这些烟民的代表称,正是由于烟草公司未能就吸烟危害给予适当警告,并进行了欺骗性营销活动,且明知烟草有害仍继续生产,他们才染上烟瘾不能自拔,甚至因此染上疾病,所以烟草公司必须为此负责。

一些国内评论者据此认为,采用“加拿大方式”,用重罚烟草公司代替可能导致消费者负担加重的重税,及可能妨碍吸烟者个人自由的禁烟令,或许是更有效、更合理的措施。

这些论者恐怕忽视了一个客观事实,即加拿大非但有重罚,而且同样有重税和禁烟令,或者干脆说,在烟草税和禁烟令两方面,加拿大几乎是全球实施最严厉、最不讲情面的。

税收方面,“一包烟半包税”的美国俚语已不足以说明加拿大烟草税的严苛,2014年以前,加拿大一包烟售价中税款所占的比例最少也有69%,最多则高达89%,2014-2015预算案则提出增加烟草税,由每条烟收税17加元增至21加元,加拿大联邦政府在预算案中表示,仅此一项每年国库就可增收税款6.85亿加元,事实上仅最近5年,加拿大就将烟草税上调了3次之多。

禁烟令方面,加拿大是世界上禁烟区范围最广的,可以说“除了吸烟区都是禁烟区”,在大多数省份,任何室内场合(包括自己家)都是禁烟区,而室外场合里公园、学校及医院附近都是禁烟区,一旦被举报都会罚款,合法吸烟区则仅限于公共建筑外、离建筑外墙至少3米,设有吸烟垃圾箱的开放性场合。加拿大是高纬度国家,冬季寒冷且漫长,西部省份冬天阴雨不断,在这样的场合吸烟实在苦不堪言。

不仅如此,加拿大是全球仅次于美国、第二个在烟盒上印刷警示信息的国家(1971年),自2001年起每包都必须从政府规定的16种警示语中选择至少6种(3种英文,3种法文),面积不得低于外包装总面积50%,一切香烟广告都在严禁之列,1997年实行《烟草管制法》,经多次修改,目前已成为最严密的反烟草法案。根据该法案,加拿大香烟销售只能在特许商店进行,不得上柜,不得摆放在显著位置,不得向19岁以下人士销售,不得设销售专人,无人购买时香烟必须入柜并上锁加盖。在卑诗省、新斯科舍省等4个省区,还规定不得在有16岁以下青少年、儿童的车内吸烟。

更有甚者,加拿大是世界上唯一只许销售本国香烟的国家(原住民保留地除外),且除了原住民保留地和免税店,加拿大合法销售的香烟都没有品牌,只有烟型和价格可供选择。

尽管这些严苛禁烟手段的效果长期以来一直受到争议(加拿大魁北克省康卡迪亚大学几年前一项研究发现,如果烟税涨10%,烟民会减少2.3%,但主要是低收入者受影响,25-44岁的中年烟民及中产阶级以上的烟民,不论怎么加税其吸烟习惯都很难改变,且市场调查表明,加拿大烟民绝对数量虽然不多但瘾头特别大,平均每个加拿大烟民每天抽19根香烟),但正如许多知情者所指出的,加拿大戒烟靠的是多头并举,而非单纯重罚,更非用重罚取代重税和禁烟令——人家的税更重,禁烟令更不近人情。至于6月1日的诉讼判决,实际上是姗姗来迟的旧案裁决,烟民团体的诉讼早在1998年就已提出,比加拿大全面推行禁烟法则只晚1年,说“重罚推动禁烟”显然并不合理,因为在重罚裁决出台前,加拿大已严厉禁烟16年之久。

重税、重罚、禁烟令和警示语并举,是联合国《烟草控制框架国际公约》所要求的,且近年来联合国和世卫组织对通过烟草税减少烟民人数更为看重,正因如此,联合国和世卫组织才在声明和初步评估报告中对中方相关禁烟措施表示欢迎,并将烟草税称为“降低烟草消费的最有效方法”。

对于这种论点是否正确、科学,当然可以讨论、商榷(事实上中外都对此有争议),但在借诸如“魁北克罚例”等论据论述“以罚代管”之合理性时,不应为“掩护”自己论点而任意剪裁论据——比如只谈“加拿大之罚”,而不谈当地的烟草税更重、加税更频繁,也不谈当地的禁烟区更广、执行更“不近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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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短房

陶短房

1894篇文章 2年前更新

本名陶勇,旅居加拿大的中国专栏作家。曾长期在非洲定居,对非洲政治、经济、文化情况比较关注。涉猎范围广泛,小说、散文、文化评论等都常常见诸出版物,业余时间还以研究太平天国史闻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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