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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乡随法”比“入乡随俗”更重要

 

近日在美国洛杉矶地区引发震撼的中国留学生绑架案进入庭审聆讯阶段,10名涉案被告中国留学生中有6人到案出庭(其中3人未成年),另4人仍然在逃。

案件本身性质恶劣且怵目惊心:介于成年、未成年之间的10名被告仅因为细故,即对身为同胞、同学(和其中一名施暴者甚至还是小学同学)的受害人施加种种令人发指的侮辱、折磨和人身伤害,过程长达5小时以上,且将施暴过程摄影、录像,事后更试图威逼被害人,将罪责栽赃他人。更令人啼笑皆非的事,多名被告直到即将出庭,尚不知道自己将被指控犯下重罪,并可能面临极为严重、甚至可能终身失去自由的刑罚,而其中一名被告的家长更因试图贿赂证人被捕,为这起本已十分轰动的案件更添“佐料”。

有北美生活经验的朋友即便说不出几名被告被起诉指控的具体罪名名称,却也能一下指出他们不仅铸成大错,而且一错再错: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酷刑、故意伤害、虐待侮辱、胁迫伪证、贿赂……这一系列已列入或并未列入本案起诉书中的罪名,无一不构成严重的刑事责任,并可能被处以严厉的刑罚。北美的两个主要国家——美国和加拿大都是联邦制,各州(省)法律条文和量刑规则有些许差异,但体系和原则却大同小异,除了实行大陆法系的加拿大魁北克省(处罚同样、甚至可以说更加严厉),其余各州(省)实行的是案例法,而按照这一原则,上述被告恐怕在劫难逃:类似案例的累累记载无一不是严惩,即漫长的刑期外加大额罚金。

很显然,这些对同胞、同学痛下杀手的年轻被告,将某些“中国规矩”搬到了大洋彼岸的美国加州,认为这种施暴行为是“熟人间的私事”,施暴者和受害者又都是“年纪轻轻的学生”,出了事不被发现最好,即便被发现也可以用“熟人间玩笑开大了”之类去搪塞,搪塞不过去还可以花钱打点受害者和证人“私了”……然而这样的“规矩”在美国完全不适用:法律就是法律,除了未成年一则可作为从轻依据外,学生身份或熟人关系均不构成“法外开恩”的理由(事实上即便家人之间的相互伤害也一样量刑,北美层出不穷的家暴庭审即由此而来)。更具讽刺意义的是,原本意在羞辱被害人的摄影、摄像如今成了最有说服力的呈堂证供,而漂洋过海去花钱“私了”的家长则为将自己和子女送进大牢“添砖加瓦”——但愿他们不至于责怪证人“不给面子”,按照北美的法律伪证可是很严重的罪名,对方如果收钱作伪证就更不得了,哪怕受害人也照样可能变成另案被告,“庭外和解”当然是可能的,但必须照规定的法律程序去做。

曾几何时,人们曾为中国赴海外的留学生、游客不能“入乡随俗”操碎了心,随着国门渐开,国人在国内国外常来常往,“入乡随俗”问题有了很大改善,相信此次涉案的几名被告在这方面也不至于太糟。但在法制社会,“入乡随法”比“入乡随俗”更重要,不随俗但守法,最多被别人埋怨、挖苦几句,终究不是什么了不得的大事,“不随法”可是要害人害己,甚至悔恨终身的。

还应看到,中国留学生甚至他们的家长之所以不能做到“入乡随法”,和国内法制环境的不成熟、不健康有关,诸如校园暴力、婚内强奸、家暴、非走法律程序的“私了”等,在成熟法制社会都会受到刑律的严厉指控、惩罚,而在中国则或徒有法律条文约束而实际上“高高举起轻轻落下”,或连具体法律条文约束都没有,许多地方、部门对这类事件也往往视为“小事”、“家事”,或不愿过问、处理,或将本应刑事处罚的犯罪,当作民事甚至家务纠纷去调节、淡化,一些本应是法律精神代表的律师甚至诱使、怂恿、教唆当事人打这类“法律擦边球”……本乡本土的执法者、法律工作者到普通公民的每个人如不能形成知法、重法,时时处处以法律规范自己言行的习惯,法制环境、法制观念如不能从根本上得到改善,从而足以督促人们养成守法“规矩”,这些在自家“没规矩”惯了的人,又如何能在自撞南墙之前,懂得“入乡随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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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短房

陶短房

1894篇文章 2年前更新

本名陶勇,旅居加拿大的中国专栏作家。曾长期在非洲定居,对非洲政治、经济、文化情况比较关注。涉猎范围广泛,小说、散文、文化评论等都常常见诸出版物,业余时间还以研究太平天国史闻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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