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国是爱国 刑事犯罪是刑事犯罪
9月10日,日本政府不顾中方一再严正警告,宣布对钓鱼岛实施“国有化”,引发许多国人的愤慨。连日来,不少海内外中国同胞以各种合理、合法形式支持中国对钓鱼岛的主权要求,抗议日方的单方面行径,这些都是爱国心的合理体现,是无可非议的。
但“爱国主旋律”中也夹杂着刺耳的不和谐音:近日来,中国国内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出现了这样一些“爱国者”、“爱国行为”和“爱国现象”,他们或明火执仗闯入带有“日本元素”的店铺肆虐,或在成群结队打着“抵制日货”的旗号在街头冲砸他人的日系车辆,或对无辜的日籍在华侨民在现实中或网络虚拟世界进行围攻、谩骂和侮辱,或对批评、反对、甚至仅仅不支持其“爱国正义行为”的人极尽攻击谩骂之能事,必打之为“汉奸卖国贼”而后快。
且不说抵制日货之类举措,究竟是否对中国有利,是否是真正的爱国行为(闭关锁国对任何当代国家、文明而言,都是一种隐患和伤害,而绝不是什么造福);且不说被抵制的所谓“日货”,有不少包含中国本土的零部件、原材料、劳力和知识价值,所谓“日资”和“日商”,有不少为中国同胞提供了许多就业机会,为中国及各地方贡献许多利税,一些“日货”、“日资”甚至根本就是国货、国资,或其它国家产品,仅仅因名称“疑似”便惨遭池鱼之殃;且不说怎样爱国、甚至是否爱国,在当代文明社会,都是每个人的自由,可以说服、鼓励、辩论、反对,却不可以强拉硬拽,更无权逼迫他人照自己的心意去做。更重要的是,人们在说或不说、做或不做些什么之前,应首先明白一个最基本的道理:爱国是爱国,刑事犯罪是刑事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章中明文规定,采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它危险方法破坏工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的,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之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破坏电力、燃气或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都涉嫌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需根据后果、情节轻重,给予依法惩处。依照上述条款一一对号入座,便不难分辨诸如街头截停车辆、冲砸颠覆他人日系车、冲击破坏店铺和公司经营场所等行为,究竟属于怎样的性质。刑事犯罪就是刑事犯罪,不管喊着怎样的口号,穿着怎样的衣服,打着怎样的旗号,都不能掩饰其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实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章中明文规定,故意或过失伤害他人身体的,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都涉嫌构成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需根据后果、情节轻重,给予依法惩处。依照上述条款一一对号入座,便不难分辨诸如用语言或肢体暴力“打日寇”、“惩办汉奸”,冲砸开发区或商业区建筑、商业设施,用移花接木等方式凝聚仇恨,用煽动性、侮辱性和刺激性语言攻击他人等行为,究竟属于怎样的性质。刑事犯罪就是刑事犯罪,不管喊着怎样的口号,穿着怎样的衣服,打着怎样的旗号,都不能掩饰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行为实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章中明文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它严重情节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它严重情节的,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破坏生产经营的,都涉嫌构成侵犯财产罪,需根据后果、情节轻重,给予依法惩处。依照上述条款一一对号入座,便不难分辨诸如砸他人日系车、在日料店吃霸王餐、借“抗日”哄抢珠宝店,以“群众正义愤怒”为名冲击、毁坏工厂、商铺、办公室及其设施等行为,究竟属于怎样的性质。刑事犯罪就是刑事犯罪,不管喊着怎样的口号,穿着怎样的衣服,打着怎样的旗号,都不能掩饰其侵犯财产的犯罪行为实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章中明文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都涉嫌构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需根据后果、情节轻重,给予依法惩处。依照上述条款一一对号入座,便不难分辨诸如“强逼他人爱国”、当街拦截日系车,借“抗日”之名行强拿硬要之实等行为,究竟属于怎样的性质。刑事犯罪就是刑事犯罪,不管喊着怎样的口号,穿着怎样的衣服,打着怎样的旗号,都不能掩饰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实质。
刑事犯罪就是刑事犯罪,刑事犯罪嫌疑人就是刑事犯罪嫌疑人,只要构成犯罪事实,就应该依法给予制止、惩处,以确保公共秩序的正常,确保合法法人、自然人生命和财产的安全,维护守法者的合法权益和法律、法治的尊严,不论是“抗日”、“爱国”,还是其它任何看似听似冠冕堂皇、大义凛然的理由,都绝不能作为犯罪行为事实的遮羞布、护身符和特赦令,倘裹一层“爱国布”,涂一身“保护色”,喊几句动听的口号,便可任意扰乱公共秩序,侵夺、毁坏他人财物,便可随心所欲地扭曲他人自主意志,侵犯他人自由权利,那么这样一个社会,就绝谈不上是文明、法治健全的正常社会。
且先不要谈“是否爱国”、“怎样爱国”之类“高层次”的问题吧,一个人在选择做或不做一个爱国者之前,应先确保自己做一个好人,或至少,做一个遵守法律的人,政府、法律、社会,也应努力维持一个个人权利和自由受到尊重,公私财产和公共秩序得到保护,法律严肃性得到贯彻的社会常态,否则连最基本的东西都保不住、谈不上,又有何资格奢谈什么“爱国的方式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