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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8日央视对东莞“性都”的暗访“曝光”引发热烈议论,不少人对央视暗访和“曝光”的手法、方式提出商榷,有不少社会学家认为,性工作者是处于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对其处境应持同情、关切态度,更有人呼吁“确保性工作者的工作自由”。

诚如所言,性工作者的确大多数是身处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她们从事这一“最古老的产业”,往往有其不得已的苦衷,对她们持同情、关切态度,在执法过程中尽量避免不应有的人身伤害、人格侮辱,是应有之义。但“性工作者的工作自由”真的存在么?

福布斯网的调查显示,中国各地大大小小的“性都”,往往伴随着制造业中心或交通旅游集散地应运而生,其共同的特点,是人口结构复杂,外来人口比例极高,酒店业和娱乐服务业发达,而在这些地方从事“性工作”的女性,则绝大多数被纳入所谓“团队管理”,《纽约时报》文章指出,某些“性都”性服务业组织严谨,服务和管理专业化,且针对不同客户群做了精细的市场划分,很显然,这样严密、发达、完善的产业链,其背后必然有庞大的黑社会、地方势力或地下财团的组织、操纵,并伴随地方和警方的“保护伞”,处于这一产业链最底层的性工作者,只能依附于这一组织才能正常“开展业务”,而游离于这一链条和网络之外的“自由的性工作者”则通常只能苟延残喘,朝不保夕,随时可能被砸掉饭碗,甚至有安全之忧,即便能够勉强“营业”,其“经营状况”也可想而知。由此可见,在中国现有环境下,“性工作者的工作自由”是根本不存在的。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不久就取消了娼妓业,有偿性服务在任何公开场合都是非法的,这也意味着所谓“自由性工作者”固然时刻担心被取缔,“团队性工作者”也会被其操纵者要挟胁迫,因担心被“送官法办”而时刻忍气吞声,又何来“自由”可言?

有人认为,中国“性都”的性工作者是因为色情业非法,才导致“工作自由”无法获得,如果让这一行业合法化,问题就迎刃而解。事实果真如此么?

在国外大多数地方,商业性性服务仍然是非法的,但具体管制方式则有很大不同,某些国家和地区,商业性卖淫是非法的,但“自愿性服务”则是合法的,这实际上等于放开了性行业(买卖双方只要表面上在买卖其它商品,即可“出于自愿和情感进行免费性行为”),还有些国家和地区卖淫并不违法,但有偿嫖妓却是非法的。

在这些国家和地区,以各种形式、借口从事性服务的性工作者,绝大多数(尤其那些“生意”较好较稳定的)也同样难获“性工作自由”,因为这些性工作者的“工作平台”往往依托酒吧、夜店、舞厅等各种娱乐场所和宾馆、酒店等服务行业,而这些平台往往被黑社会或地下财团所垄断、控制,性工作者只能依附于平台,并缴纳所谓“管理费”方能顺利开业;在有些国家、地区,“一楼一凤”的性工作者并不少见,但这些表面上“独立开业”的性工作者,其“营业场所”多半也在黑社会或“地头蛇”势力范围内,甚至就是租用其场子,所谓“自由”,同样无从谈起。

由于行业垄断和竞争的需要,在几乎世界各主要城市,性工作者出没的场所都被各种势力划分了“地盘”,所谓“自由性工作者”如果不“挂靠”,恐怕很难保证“工作自由”。

不仅如此,性行业还往往包含着大规模人口走私和买卖,如东欧国家的性工作者被走私到西欧、北美和东南亚,非洲的性工作者被走私到欧洲,等等,这种走私和买卖,通常伴随着欺诈、胁迫和奴役行为,如东欧国家波兰屡屡被爆有妇女被欺骗、胁迫到西欧,在禁锢状态下成为性奴,而非洲国家尼日利亚曾发生过跨国人口贩运集团和当地巫师勾结,以诅咒形式胁迫当地少女“自动”前往荷兰卖身的事件。很显然,这类行为与“性工作自由”毫不相关。

那么,在性交易完全合法化的少数国家,如荷兰,“性工作自由”是否存在?

应该承认,在这些地方,“性工作者安全”是可以得到更多保障的,但“性工作自由”恐怕同样谈不上。以荷兰为例,性工作者受到严格规范,必须按规定着装在能见度良好的透明橱窗里明码实价、公开展示,这样的工作,是否有“自由”可言?

正如各国社会工作者所普遍关注的,在“涉黄”问题上,真正的关注点,应该放在如何处理好规范(在性交易合法的国家)、整顿打击(在性交易非法的国家)色情业,和尊重性工作者人格尊严、隐私,保证其人身安全间的关系,以及将整顿的重点,更多放在这一产业链的上游、龙头、保护伞,和造成这一产业发达的社会根源上,而非保护事实上并不存在的“性工作自由”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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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短房

陶短房

1894篇文章 2年前更新

本名陶勇,旅居加拿大的中国专栏作家。曾长期在非洲定居,对非洲政治、经济、文化情况比较关注。涉猎范围广泛,小说、散文、文化评论等都常常见诸出版物,业余时间还以研究太平天国史闻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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